發電機組租賃合同(第一個續約合同)
甲方、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二手進口柴油發電機組(以下簡稱“發電機組”)續約(原合約號Z0053/08)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發電機組名稱、規格、數量、用途、使用地點:
發電機組名稱 機組功率 數量 電流標準(0.8PF)
二手進口柴油發電機組
型號: KTA38G5 880KW 1臺 每臺不超過1100A
參 數: 380V、50HZ、0.8PF
出廠年份: 2004年出廠、已使用1100小時左右(注:甲方保證該發電機組未進行過大修)
隨機配件:一級消音器、二級消音器、電池
使用地點:乙方住所地,即位于北京信達機械設備租賃中心的乙方工廠
用途:發電
二、租金與租賃期限:
1、租金: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約定的12個月租賃期限內,發電機組的租金為人民幣28000元每個月(注:本合同約定的租金均包含了甲方向乙方開具租賃專用發票的稅費,甲方不得以開具發票為由向乙方另外收取費用)。
2、租賃期限: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發電機組的租賃期限為12個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009 年 04 月 20 日起至 2010 年 04 月 19 日止(簡稱“租賃期限”);如乙方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續簽本合同,則本合同于租賃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
3、如乙方在發電機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續簽本合同,則甲方應與乙方續簽本合同一年(以下簡稱“第一個續簽合同”),在第一個續簽合同中,甲方與乙方應約定發電機組的租金為人民幣28000元每個月;如乙方在第一個續簽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續簽第一個續簽合同,則甲方應與乙方續簽第一個續簽合同一年(以下簡稱“第二個續簽合同”),在第二個續簽合同中,甲方與乙方應約定發電機組的租金為人民幣26500元每個月;如乙方在第二個續簽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續簽第二個續簽合同,則甲方應與乙方續簽第二個續簽合同一年(以下簡稱“第三個續簽合同”),在第三個續簽合同中,甲方與乙方應約定發電機組的租金為人民幣24000元每個月。
三、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
1、甲方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本月的發電機組的租金發票開具給乙方,乙方應于收到前述發票的下個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上個月的發電機組的租金;如甲方沒有按照前述約定向乙方開具并提交租金發票,則乙方有權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遲延支付相應的租金。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的約定將租金以人民幣轉賬方式支付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己的銀行帳號,以便乙方履行前述支付租金的義務,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將前述租金支付給除甲方以外的其它供應商,甲方不得以現金收取發電機租金.
3、乙方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以人民幣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預付款人民幣28000元,在租賃期限屆滿時,該預付款沖抵最后一個月的租金;甲方應在乙方向其支付預付款之前,向乙方開具并提交預付款發票,否則,乙方有權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遲延支付上述預付款。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須提供全套性能優良的發電機組供乙方使用,并負責發電機組及定位材料(注:包括3米范圍內的排煙管、一級消音器、二級消音器)運到乙方電房后的安裝、調試工作,甲方應保證乙方在租賃期限開始時及租賃期限內可以正常使用發電機組。
2、在租賃期限內由甲方負責發電機組的保養、耗材(注:包括但不限于濾清器及機油)及正常磨損維修所需的全部零件、費用、工作。
3、因發電機組故障無法正常發電,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通知(注:包括口頭通知、書面通知)后立即無條件為乙方維修,如自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時內無法修復,則甲方負責立即無條件更換一臺與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之發電機組同等規格的發電機組供乙方使用。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隔一個月,甲方須派人前往乙方對發電機組進行定期檢修及保養,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負責將發電機組運送至乙方工廠內指定地點(注:即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地點),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甲方負責將發電機組從乙方廠內運回,前述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保證對發電機組享有完全的所有權,若因任何第三方主張權利,致使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能正常使用發電機組,則甲方應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7、甲方須將發電機組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8、甲方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將發電機組運至乙方廠內指定地點并安裝、調試完畢,以供乙方正常使用。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如由于乙方原因使發電機組超負載運行而造成發電機組損壞,則除租金正常計算外,乙方還應支付給甲方修復發電機組所需的零件及人工費用。
2、乙方必須安排技術人員(注:或電工)操作發電機組。
3、乙方應妥善保管發電機組,因保管不善造成發電機組毀損、滅失的,由乙方按發電機組實際價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告知的操作方法使用發電機組,若由于乙方未依照操作方法操作發電機組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損失;若損失是由甲方未書面告知的事項或發電機組的質量原因所導致,則由甲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5、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自然災害除外,如:臺風、洪水、海嘯及洪水)致使發電機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乙方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發電機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乙方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的立即解除本合同。
6、乙方須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的約定,延遲支付租金,則甲方可以按乙方遲延支付租金的日數,每日向乙方收取遲延支付租金數額的千分之二作為違約金;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的約定,逾期30天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將發電機組收回(注:在甲方將發電機組收回后,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發電機組收回后的租金,乙方遲延支付租金的日數計算至甲方將發電機組收回之日),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7、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8款約定的時間將發電機組交付乙方正常使用,則乙方不但可以扣除相應遲延交付日數的租金,還可以按遲延交付發電機組的日數,每日向甲方收取應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為違約金。
8、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3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發電機出租則乙方不但可以扣除發電機組無法正常發電的日期的租金,還可以按發電機組無法正常發電的日數,每日向甲方收取應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為違約金。
9、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租發電機組或隨意將發電機組搬離乙方住所地。
六、其他
1、發電機組的所有權始終為甲方所有。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除合同的一方須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方、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因本合同產生的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聯系人 周經理 1360137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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